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金融对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以下政策。第一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经查询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行业分类为制造业且信用评分在600分以上(含)”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业务且费率不高于1.5%的,可享受以下政策:(一)业务补助:按照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给予补助。(二)风险代偿:政策执行期内,担保机构新发生业务出现损失,对其年平均在保余额1%(含)范围内的实际损失,按照30%进行风险代偿,对单一机构的年度代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三)本条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由苏州市和各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各市(区)财政负担部分根据相应制造业企业的注册地划定。(四)业务补助政策与现行政策重叠部分,以本条政策为准。风险代偿政策与《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2015~2020)》中“信保贷”政策交叉部分,不重复享受。—3—第二条当年度对制造业企业信贷投放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其向“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经查询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行业分类为制造业且信用评分在600分以上(含)”的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以苏州市级分行为单位进行排名,按照排名顺序给予奖励。(一)排名依据。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得分从小到大排列确定排名:信贷余额排名×0.3+信贷增量排名×0.3+信贷增幅排名×0.4。(二)奖励等次。根据排名计算公式分别计算所在档次内的排名,并确定相应奖励等次。分档依据:年末制造业贷款余额排名奖励等次第1~3名一等奖200亿以上(含)本档内其余名次二等奖第1~2名一等奖100亿(含)~200亿第3~4名二等奖本档内其余名次三等奖第1名一等奖50亿(含)~100亿第2名二等奖本档内其余名次三等奖第1名二等奖10亿(含)~50亿第2~6名三等奖10亿以下第1~6名三等奖(三)奖励金额。获一等奖的机构每家奖励200万元;获二等奖的机构每家奖励150万元;获三等奖的机构每家奖励50万元。—4—本条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由苏州市级财政负担。(四)其他事项。当年度对制造业企业信贷投放较上年度负增长的机构,不参与排名,不享受奖励。对于制造业贷款余额上台阶的机构,可按其贡献程度酌情给予提级奖励。第三条本政策执行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执行范围:2018年1月1日前签订担保合同的业务,不纳入奖励政策执行范围;2018年1月1日起签订担保合同的业务,纳入奖励政策执行范围,合同存续期超过2020年12月31日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奖励政策执行范围。第四条本政策由苏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